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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食管法 首納入危險犯概念
Nov 18th 2014, 19:41

作者記者孫偉倫╱台北報導 | 聯合新聞網 – 

立法院昨(18)日三讀通過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」修正案,黑心廠商最重可罰20億元。此外,食管法也首度加入「危險犯」概念,對於有危害健康之虞,且情節重大的黑心食品業者,不必等到造成傷害,即可開罰。

由於新法不溯既往,無法罰到頂新、大統等業者,衛福部長蔣丙煌說,此次修法加入應審酌刑法第58條規定,若不法所得超過罰金上限時,法官仍可酌量加重罰金,可間接重罰黑心廠商。

本次食管法修正前,大統案發生法院判決3,800萬元罰金,取代原先地方衛生局針對不法所得裁罰較高的18.5億元罰鍰,引發社會不滿,因此政府希望達到「罰得重、罰得快、罰得到」目標。

食管法這次是六年來第七度修法,朝野政黨更罕見進行九次協商,最後完成全部條文討論,並於昨天完成三讀。蔣丙煌對修法結果表示滿意,並強調目前市面上的食品「絕對比過去安全」。

最新修正通過的食管法納入「防脫產條款」,未來業者不法所得不論置於自然人或法人名下,或被脫產轉移至第三人,都可依法追回。另外,本次修法也將舉證責任反轉至業者,亦即一定規模的食品業者,若因未許可添加物、有毒、攙偽、假冒等造成消費者損害,業者須證明非自身責任或已盡相當注意責任,否則都要負責賠償消費者。

這次修法更首度通過加入「危險犯」概念,即對於有足以危害健康之虞,且情節重大的黑心食品業者,不必等到造成傷害即可開罰;罰則除提高有期徒刑為七年外,也增加併科罰金上限至8,000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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