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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核四公民意見書」全文
Apr 29th 2014, 15:10

「全國廢核行動平台」今天向立法院遞交「核四公民意見書」,並在臉書PO出【停建核四 還權於民 繞行立院 終結核電】,包含下午繞行立院的照片花絮、核四公民意見書、及公投法修法必要五大原則。

核四公民意見書是在4月27日凱道舉辦的《公民審核四:DStreet街頭參與式討論圈》中產出,當天由長期關心台灣公共政策討論品質、研究推動多項民主審議模式的「DStreet街頭公民審議團隊」,帶領33個小組進行熱烈「核四大哉問」討論。內容包含兩大項,釐清台灣核能爭議本質、核四爭議的解決方案。

而公投法修法必要的五大原則內容包括『廢除「公審會」』、『大幅降低提案、連署及效力門檻』、『取消現行公投法第33條所訂的三年至八年失權效』、『強化聽證程序及資訊公開規定』以及『建立人權保障機制』。(任羿馨/綜合報導)

核四公民意見書全文
 一、 釐清台灣核能爭議本質
首先,在釐清台灣核能爭議本質方面,究竟是屬於科學爭論層面、政府治理/制度層面、還是社會價值/世界觀層面的問題?綜觀小組的討論,公民們關心的爭議,多數落在介於上述三個層面的交疊處。不過,從彙整的資料中,仍可以看出公民關心的主要癥點:

1. 公民們最為關切的,是「政府治理」問題:

將核能發展問題視為「純然」政府治理問題的公民雖然不多,但在四大區的彙整報告中卻清楚顯示,落點介於「政府治理與科學」、「價值與政府治理」交疊處者, 最為顯著。小組報告的共同意見顯示公民對於政府的不信任,公民指出,核能影響全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,不應由政府片面決定核能發展政策;而核電廠過去意外、 違規的紀錄,也使公民對政府治理能力不抱信心。尤其長期以來相關決策缺乏民主參與,興建過程以及場址選擇的資訊不透明,更無法信任政府有處理大型複合性災 難的應變與疏散、核廢料、以及安檢的能力。分區報告中並具體指出,在台灣核電發展歷程中,不斷出現政商勾結、獨斷而不民主的黑箱治理文化,缺乏公民參與機 制,導致政策評估偏頗;這也呈現在施工長達二十年,期間工程預算不斷追加、工程品質堪慮的表現上。

公民們更提到,目前政府的能源政策等相關法規太過落伍,資源與政策工具過度集中在核能,毫無積極投入發展綠能產業,產業與電力分配政策應重新全面檢討。而 有鑑於對政府治理的不信任,公民們更指出,應要有更開放的決策體系,包括讓各方資訊立場都能在決策中對等的審議、辯論,並且善用科技媒體公開直播。

2. 公民們相當重視風險承擔不正義等「社會價值」問題:

與會公民認為,核能問題牽涉到世代正義、環境永續、社會正義、以及區域(包含國際間)不平等問題。幾個分區彙整的結果都顯示,公民們對於風險承擔不正義的 擔憂,包括核廢料的問題留給子孫,以及用電少的偏遠地區需承受核電廠與核廢料存放風險等問題。其中一個分區,深度表達對於核能爭議社會大眾的冷漠、不尊重 多元價值的憂慮。也有小組認為,應考量人類以外的生物,不該自私的創造無法處理的問題。在這些公共價值的考量下,公民也提出充滿創意的解決之道,例如,為 了符合公平正義原則,核四辦理公投應由「擁核最高票的縣市,來負責處理核廢料;反核最高的幾個縣市,則承擔漲電價風險」。

3. 核能並非單純是「科學」問題,即便在「科學面」,也需考慮更廣泛的風險:

相較於政府在宣導核能必要性時,強調民眾所擔心的核電廠安全問題,在科學技術層面可以解決;公民們的討論結果卻顯示,有關核電科學技術層次的關心,除了核 電廠本身運作的安全性外,還應有更廣泛的風險思考。公民們特別指出,核廢料處理的技術能力還未成熟、安全檢查的技術層面不令人放心、台灣位於地震帶難以避 災、鈾礦的開採也有風險、以及政府宣稱核能發電碳排放低,但興建核電廠、除役與核廢處理的碳排放卻都未被考慮進去。也有公民小組指出,在科學技術範疇中, 政府應該在改用綠能、宣導節能方案、檢討工業用電電價不合理(產業政策)、以及限制台電壟斷電力市場上有更多的努力。
二、 核四爭議的解決方案
其次,有關核四爭議解決方案:主辦單位整理出目前浮出檯面的六個選項,讓每一小組透過小小組的討論、報告,使所有成員可以聆聽不同的意見與想法,接著再就 每個人手上的三個貼紙進行選擇(每人針對偏好的選項,可依心目中的比重最多貼三點;不過,由於進行到貼點階段已是中午,一些公民提早離開,沒能參與最後投 票)。最後票選結果顯示,1. 行政院提議停建,立法院同意(53票)2. 立法院決議停建,行政院執行(190票)3. 在現有公投法規定下,立即公投(18票)4. 在現有公投法規定下,未來公投(3票)5. 修改現有公投法後,舉辦公投(234票)6. 通過《核四公投特別條例 》(163票)等,也提供7. 其他選項(116票),供公民們自由填寫。

從票數結果顯示:

(1).「修改現有公投法後,舉辦公投」拔得頭籌,為解決目前核四爭議公民們心中最佳的選項。

支持此選項者認為,現有二分之一的公投門檻應廢除或降低,或將未達門檻的效果從「否決公投」改為「未決」,將可以避免有心團體發動不投票操弄公投機會,才 能真正落實主權在民,擺脫「鳥籠公投」的事實。多數公民們認為,修改公投法不僅可以解決目前核四爭議,也可以為未來國民對於其他重大公共議題的意見表達, 提供一個長遠制度性的治本之道,是最能「一勞永逸」、反映民意、鼓勵民眾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選項。

此外,有小組公民也特別提醒「公投審議委員會」角色的存廢問題,以及目前其他規範對於人民權利的嚴重限縮、違反直接民主等問題。不過,也有公民擔心此案緩不濟急,無法及時搶救林義雄先生 。

(2)票數第二名,為「立法院決議停建,行政院執行」:

支持此選項者主要考量為,此案不用訴諸公投,可以節省社會成本。雖然有些小組公民並不信任立院或政院會同意提案停建,且國民黨仍會用黨紀阻撓,但認為相較 於行政部門,立委或許比較能反映民意,尤其近日來民眾的壓力,使選區內執政黨立委有鬆動的現象,而使可行性增高。參與的公民也特別指出,這個選項並無行政 院之前指出的違憲問題,立法院可以針對核四預算做成決議,全數刪除並附帶決議停建核四;或透過修改《原子能法》,增列不再續建核四相關規定,達成實質停建 核四的結果。
目前幾個選項中(包括立院決議、公投修法、通過特別條例等),都牽涉到立委權力的行使,而此項方案也考慮到林義雄先生的健康狀況,被認為可以是不會拖延而能最快解決問題的方法。

(3)得票第三名,為「通過《核四公投特別條例 》」。

此項方案也以林義雄先生身體健康狀況為最高考量。主要的理由認為,和修改公投法比較起來,更具時效性,可以快速解決林先生的禁食危機。而且台灣的核四議題 有其特殊性,藉由訂定《特別條例》來處理或許可以避免執政黨對於公投法修正後推動統獨公投的疑慮。不過,也有小組公民提出,這只是針對特例的治標方法,應 求公投制度整體改善。

(4)除了上述前三名之外,目前浮出檯面的其他方案,票數零星,與前三名比例懸殊過大。

值得注意的是,「其他」選項為得票第四順位。一些參與的公民們認為,溫和有禮的抗爭顯然難以撼動無感的執政當局,因此列舉了許多有創意的方案,包括提高抗 爭強度(例如直接拆核四行動、癱瘓交通、包圍國會)、爭取國際注意、增強發聲管道與資訊透明性、喚起更多民眾關切、罷免總統、全民拒絕納稅、建立良好監督 機制、參選里長從基層深化民主等多管齊下,以更直接的行動方式表達訴求,希望政府正視民意的不滿。其中一組公民更提出應以地方性公投要通過為前提,才能進 行全國性公投(換言之,如果貢寮公投沒過,就不必有全國公投),至於全國性的公投題目設計,為使公民選擇時可以排除自私、不必承擔任何風險的心態下做出決 定,題目應朝「核廢料的選址應依各縣市中贊成核四的票數比例來決定」的方向設計。而針對公投法的修法,公民們也積極的提出主張,例如,強制公投參與、除正 反之外增設棄權選項;不設門檻但要求贊成停建核四人數需達全民的25%;以通訊投票增加投票率;公投前應先舉辦公民辯論;以及避免作票、黑箱、幽靈人口等 影響公投公正性的立法。 這份透過人民相互傾聽、對話、思辯所產生出來的結論,點滴呈現出對於台灣民主體制崩壞的憂心,對於核四爭議遲遲未決的焦慮,以及對於政治人格者林義雄先生 生命健康的擔憂。而這份經由人民審慎討論後所得之集體智慧結晶,更顯示解決當前核四爭議的方式,有三種立法院與行政院最應該採納,也可立即解決問題的選 項。如何透過正當法制程序,使延燒三十年的核能爭議平和落幕,才是總統、行政院長、以及立委們等政治人物解決問題的正途與高度。

公投法修法必要的五大原則:

一、廢除「公審會」
由中選會負責任公投案程序要件的審查 ,且僅限於程序要件,不得為任何實質、必要性或適合性之判斷

二、大幅降低提案、連署及效力門檻
1.以限於「防止濫用所必要」的最低度門檻為原則
2.現行的三種門檻均遠超過防止濫用的必要性
3.效力門檻,無論是投票率50% , 40%, 30%都只是妨礙公投的技術性障礙,而非防止濫用所必要的最低門檻

三、取消現行公投法第33條所訂的三年至八年失權效
失權效是世界罕有的規定,目的在限制直權民權,必須取消

四、強化聽證程序及資訊公開規定
1.現行法的趕場聽證必須修改
2.強制舉行「預備聽證」
3.全國性公投:於各縣市舉辦;地方性公投:於各鄉、鎮、市、區舉辦
4.強化民眾「聲請調查證據」、要求「資訊公開」的機制
5.課予行政機關就民眾意見「逐項回覆」之義務

五、建立人權保障機制
公投案如有侵害人權之虞,自連署成案日起,得聲請大法官審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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